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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多个继承人继承份额的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4(已于2021年6月4日去世)与王某于196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之父张某5、之母夏某均先于张某4去世。

位于北京市×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张某4,填发日期为2009年5月5日,处于张某4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王某陈述涉诉房屋购置于其与张某4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张某4名下,认可张某4的50%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就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张某1、张某2、张某3对此表示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为张某4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4、王某对涉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故张某4遗产范围为涉诉房屋的50%。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张某4的父母均在张某4去世之前去世,因此作为张某4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均有权继承涉诉房屋。张某1表示放弃其份额,本院不持异议。王某作为张某4的配偶,张某2、张某3作为张某4的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王某、张某2、张某3各自继承张某4对涉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