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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中的养子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1与原告系夫妻,被告系孙某1与原告的养子。孙某1于2017年11月8日死亡。庭审中,各方均未主张孙某1生前留有遗嘱,均主张法定继承。

2016年4月,孙某1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孙某1房屋一套。2019年12月4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至孙某1名下。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均未主张孙某1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北京市一套房屋属于孙某1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1死亡后,其中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外一半为孙某1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与被告继承。原告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