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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法定继承纠纷:抚养义务与继承比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斌与钱某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子一女,即长子张某2,次子张某,女儿张某1。张斌于2018年9月10日去世,钱某于2022年10月31日去世。钱某去世时未留有书面遗嘱。经查询,钱某名下邮政银行账号为XX的银行卡内,001子账号余额为98003元,002子账号余额为60738.86元(截止2023年9月12日)。钱某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为XX的银行卡内可用余额为65739元(截止2023年11月2日),账号为XX的银行卡内可用余额为36.06元(截止2023年11月2日)。张某与张某1均同意按比例继承。

张某主张应由其完全继承母亲钱某上述存款,理由是其在2017年后负担了母亲的全部赡养义务,张某2自2006年之后基本找不到人,在2018年父亲去世后彻底失联。张某1在2013年至2014年同张某一起照顾过母亲,自2017年起张某1再未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的500元还是法院规劝才给的。

张某1则表示不同意由张某全部继承钱某存款,其表示2012年底父母一直和其生活在一起,官司是从2021年开始打的,因为母亲伤了张某1的心,因此,在张某照顾母亲期间只去探望过一次,但张某1每月都将赡养费700元支付至母亲账户,在母亲去世后,张某1又支付了3个月,共计2100元,被张某取走。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钱某书面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关于张某主张的钱某生前有遗产全部留给张某的主张,未有证据提交,法院将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被继承人钱某生前及重病期间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张某2作为钱某的儿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故就钱某所留遗产,不应对张某2进行分配。关于张某1所得遗产份额,考虑到张某1在钱某生前及病重期间并未探望及照顾,故应予少分,但考虑到张某1曾履行了部分照顾义务以及赡养费支付义务,应在参考上述事实后酌情予以处理。关于张某1在钱某去世后支付的2100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