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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争夺:亲情与利益的残酷碰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1、秦某2、李某1起诉王某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法院审理。原告请求确认赵某2023年8月5日遗嘱有效,《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两套80平三居室和一套60平两居室归己且登记于李某1名下,赵某名下泰康盈泰6号年金保险价值一半由李某1继承且王某协助,王某支付周转补助费230000元,李某1继承赵某在某金融公司股份和其银行存款份额,王某承担受理费和鉴定费。赵某与李某2育有李某1,后与王某再婚,李某1与秦某1育有秦某2,赵某于2023年11月20日去世。2000年赵某获批宅基地建房,后有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王某不同意原告请求,理由包括赵某撤销遗嘱、李某1未赡养、部分财产应归自己等。双方围绕请求提交证据、质证,对赡养情况和遗嘱撤销有争议,此外还有保险、周转补助费、银行账户、股份等相关情况。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顺序处理,遗嘱人可撤回或变更遗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先分出配偶份额。本案中赵某遗嘱已撤回,按法定继承办理。188号院房屋拆迁后的安置利益分配上,依据房屋权属和相关办法,在核算补偿款后分配,王某和李某1均等继承赵某的安置利益,安置房屋具体分配明确。周转补助费方面,王某主张支付部分不被采信,确认王某支付李某1等人230000元。赵某银行账户存款和公司股权,一半归王某,其余二人均等继承。赵某身故保险金按保险单约定,两个不同保单的保险价值分别归王某和李某1或李某1单独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