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心” 与 “名分” 的碰撞:遗产继承案中的情理法纠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1起诉,诉讼请求包括:一是判令北京市某区×号6间平房归其所有(价值42万);二是林某2、陈某2的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共200120元归其所有;三是若房屋判归被告,收取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11月30日房屋管理费2.2万;四是被告支付其费用差额10850元;五是被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林某1称两位老人生活由其照料,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后事也由他办理。陈某1辩称,林某1此前就房屋继承起诉,遗嘱被认定无效,此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林某1办理丧葬支出应以发票为准,不合理支出应驳回,收取房屋管理费无依据,诉讼费由法院决定。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质证。此前林某1曾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法院认定遗嘱无效。2022年陈某1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林某1,后因未交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双方认可本案遗产范围包括×号宅院、银行存款、抚恤金和丧葬费。双方对宅院价值42万无异议且都要求继承,支付对方折价款。对于银行存款,文中详细列出了林某2、陈某2各个银行账户在不同时间的余额和交易情况。林某2、陈某2去世后有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情况,林某1称丧葬费用于办理丧葬,抚恤金由其管控。庭审中,双方同意以之前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陈述为裁判参考,林某1主张丧葬花费但无票据,陈某1不认可。陈某1主张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林某1称自己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应多分,还提到遗嘱和委托书能体现老人意愿,且陈某1曾口头放弃继承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养子女)、父母。此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适当分得遗产。在本案中,陈某1作为林某2、陈某2的养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继承权利。林某1虽为侄子,但在两位老人生活、就医等方面帮扶很大,还操办了殡葬事宜,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也应分得适当遗产。对于林某2的遗产继承,林某2先离世,其与陈某2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陈某2,另一半是林某2遗产。林某2遗产分割比例应为陈某2继承50%、陈某1继承10%、林某1继承40%。陈某1承认没支付丧葬费用,林某1办理了丧葬但没充足证据证明花费,可按林某2去世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确定丧葬支出,各继承人按比例继承遗产并承担丧葬费。抚恤金和丧葬费虽非遗产,但可参照此比例分割。关于陈某2遗产继承,分割比例为林某1继承80%、陈某1继承20%。在尊重双方意见留出1.8万元立碑钱由林某1代管的基础上,剩余款项按此比例分配。因林某1没证据证明陈某2丧葬花费,按陈某2去世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确定丧葬费,并由各继承人按比例负担。陈某2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按遗产分割比例确定。林某1与陈某1确定了×号农村宅院及房屋价值,以此作为继承分割依据,双方确认的林某2和陈某2银行存款余额也作为分割基础。双方都想继承宅院并支付对方折价款,综合考虑后,宅院应由林某1继承,林某1支付陈某1折价款。林某1请求丧葬费、抚恤金、存款合理部分应支持,其要求房屋判归陈某1时收取管理费的条件性请求,暂不处理。林某1没证据证明实际付出金额,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