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从赡养协议到拆迁利益分割的法律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及第三人陈某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1请求判令原被告继承父母位于北京x区某镇某村×2号宅院拆迁利益对应的589335元补偿款,均分四份,自己得1/4即147333.7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李某1称父母李某6、孙某有此宅院,父母去世后房屋未分割,2013年拆迁,李某5领了拆迁利益,因宅院源于父母,该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继承。李某5辩称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需核实,还有李某7情况需查,且原告要求继承的不是父母遗产,陈某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签了拆迁协议。李某3认可原告请求,不认可李某5意见,认为哥哥嫂子赡养老人付出多,陈某对父亲照顾少,自己有权分得一份。李某4也认可原告请求。拆迁档案资料显示该宅院拆迁相关补偿情况和协议内容。陈某称拆迁利益是其个人财产,1991年经李某6同意宅基权属划归自己,虽离婚协议未体现,但宅院应归自己。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质证,确认了一些事实,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李某7过继情况等。对于1989年协议,各方认可,但对×2号宅院性质和归属有争议,李某5主张尽了赡养义务,宅院后归陈某,不是父母遗产,李某1等则有不同看法。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李某7过继给李某8,全体当事人无异议,同时确认李某6、孙某的继承人已到齐。案涉×2号院原是李某6、孙某共同财产,孙某去世后遗产未分。《关于:李某1、李某4、李某5、父亲将来生活的协议书》是有效的赡养协议。协议签订后,1991年×2号宅基地确权给陈某,李某6生前无赡养诉讼,李某1承认李某5夫妻为李某6办丧葬,且李某5和陈某修缮加盖房屋时,李某1等未产生纠纷,还有拆迁档案等资料,可见协议已履行完,李某5和陈某取得×2号院所有权,李某1主张该院为遗产的观点不可信。协议中“老人所有财产都归李某5所有”的约定,应视作李某1、李某4放弃孙某遗产继承权,李某3未反对也视为放弃。李某5与陈某取得权益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陈某签拆迁协议,分得×2号院,拆迁利益是陈某个人财产,李某1要求分割补偿款的请求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