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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再审:法定继承规则下的权利博弈与遗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许某2与原审被告许某3、许某4、许某5继承纠纷一案,(2020)京0105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于2022年10月18日以(2022)京0105民申x号民事裁定再审。合议庭开庭审理,许某1作为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据法定继承再审,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且未经其同意。许某2、许某3、许某4反对许某1的再审请求,认为许某1未赡养父母。许某5也不同意,指出早已分家,许某1未尽赡养义务且曾有不良行为。林某1、林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案中许某2起诉请求继承上海市嘉定区××号南房3间,原审调解结果是该院内南房四间由许某2继承。本案涉及人物关系复杂,许某6三次结婚,育有多个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其孙辈有林某1、林某2等。涉案房屋位于嘉定区某村,是许某6于1993年从陈某1处购买,目前有南房三间,有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有序,同一顺序继承人多均分。此继承纠纷原审中,涉房为许某6遗产,除原审当事人,许某1等也是继承人。原审仅靠村委会证明且当事人未如实陈述便处分遗产,遗漏当事人、认定遗产范围有误,调解协议当撤。涉案房是许某6离婚后所购,为其个人遗产。遗产分配一般法定继承,特殊情况可调整。本案各方对赡养、分家有分歧且无证据,108号房应依法定继承分。许某6第一顺位继承人有许某1等,许某10 - 15放弃,故许某1、许某4、许某5、许某2、许某3各占1/6,林某2、林某1各占1/12。林某2、林某1传票传唤未到,视为弃权,不碍法院依法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