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引发的矛盾:从房屋份额到补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起诉陈某1、陈某2,请求判决陈某遗产(朝阳区×区×号楼×层×2室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自己,另愿付130万元给陈某1、陈某2各折价款六分之一,同时要求二人承担诉讼费。李某与陈某共育陈某1、陈某2,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3月8日陈某去世,此前2018年11月15日陈某将房屋卖给孙女陈某3,后陈某3将房屋赠与母亲赵某。经朝阳区法院一审、二中院二审,判定相关合同无效。陈某1要求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折价补偿;陈某2同意将自己可继承的份额归李某。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房屋现登记在赵某名下,李某起诉要求房屋全归自己,对其他二人继承份额给予价值补偿,陈某2同意,陈某1反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若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案涉房屋是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离世后,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为其遗产。鉴于双方均确认陈某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此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按法定继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由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某、陈某1、陈某2均等继承,即每人可获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陈某2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由李某继承,这并无问题。因此,对于陈某的遗产部分,李某可继承三分之二,陈某1继承三分之一。李某提出继承全部房屋份额并给予陈某1价值补偿,但陈某1坚持继承份额、不接受补偿。在此情况下,应保障陈某1的继承份额,故对李某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层×室房屋,李某拥有自身的二分之一份额,同时继承陈某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二,陈某1继承陈某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外需要指出,若李某、陈某1在房屋占有、使用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矛盾,致使按份共有关系难以为继,当事人可另行诉讼解决房屋共有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