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纷争:从遗嘱真假到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孙某1起诉孙某2,请求判令某2某村×号院南房3间中西数1.5间归己,李某1名下银行存款、2022年起某2某村土地流转费(7200元/年)和2.8亩土地流转费(3200元/年)由二人各继承一半,诉讼费由孙某2承担。孙某1、孙某2是姐妹,父母孙某3、李某1先后去世,此前家庭已分割部分房屋,孙某3存款、土地流转费及李某1部分财产未分割,孙某1主张法定继承,孙某2以李某1有遗嘱为由反对。双方围绕各自提供的于某2、李某1的遗嘱展开争议,孙某1质疑李某1遗嘱效力,申请证人、调查银行流水。同时,双方对李某1向张某转账100000元性质有分歧,对土地流转费发放情况及是否应分割也有不同意见。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相关规定,李某1遗嘱订立于民法典生效前,判断其有效性适用《继承法》,其去世于民法典生效后,遗嘱生效和继承处理适用《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代书遗嘱有形式要求,主张无效方需举证。此遗嘱在村委会由陈某3代书,李某1捺印,陈某3及见证人签名注日期,虽马某称忙其他事,但不影响。且遗嘱系据李某1口述书写,其精神良好,代书人宣读过,孙某1称非李某1真实意思但无证据,故其意见不予采纳。土地流转费属于遗产。因2005年孙某3去世,2017年前孙某2、孙某1迁出,当时农户仅李某1,按继承原则,有遗嘱按遗嘱,现遗嘱有效,对孙某1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