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与财产分割争议:从遗嘱效力到租金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1、钱某2起诉孙某3、林某,要求判令通州区某宅院内南房五间归钱某2(钱某1放弃份额),孙某3支付该房屋2008 - 2022年一半租金7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房屋产权人是钱某1、钱某4,原被告曾共同翻建,后出租房屋租金被被告独占,钱某4重病需钱协商无果。被告称院落无产权证书,房屋是他们出资翻建,与钱某2无关,此次诉讼是钱某2因改造计划鼓动父母起诉,还指出原告陈述与实际居住、钱某4协商情况不符,质疑追加申请书中钱某4签字真实性,要求处理钱某4存款问题。法院认定钱某4与钱某1夫妻关系,育有孙某3、钱某2,钱某4于2022年11月18日去世,该宅院是钱某4、钱某1宅基地,审理中提及房屋翻建、出租情况、被告提交的录音、原告提交的遗嘱(钱某1表示将自己份额赠与钱某2),且宅院无权属证明。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配偶份额,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要先分出他人财产。本案关键争议点有两个:一是钱某4、钱某1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二是遗嘱的效力。对于焦点一,涉案房屋是钱某4、钱某1、孙某3、林某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从录音可知,南房五间建成后有分配,钱某4、钱某1住两间,孙某3、林某住三间,东西房主要是孙某3、林某所建。不过,四人共同生活,房屋是由原房屋翻建而来,当初翻建四人都有出资出力。综合房屋现状和居住便利因素,钱某1主张南房五间所在房屋部分归其与钱某4所有,应予以采信。鉴于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南房五间所在房屋部分的使用权归钱某1、钱某4,东西房所在房屋部分的使用权归孙某3、林某。关于焦点二,孙某3称钱某4签字是钱某1拿着其手签的,钱某4不清楚状况,遗嘱应无效。但从录像来看,钱某4有将房屋份额给钱某2的意愿,主动拿笔签字,虽钱某1有协助,但对于80多岁行动不便的老人,不能过分苛求。所以,孙某3的抗辩意见不应被采纳。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且钱某4签字,合法有效,钱某4遗嘱指定钱某2继承其份额,应予以支持,钱某1将自身份额赠与钱某2,也无问题。对于钱某2、钱某1主张的租金问题,由于房屋份额未明确分割,且2019年起孙某3已按钱某1要求每月给1800元,所以钱某2、钱某1主张2008 - 2022年一半租金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