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遗嘱效力认定与遗产分配之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1起诉要求继承北京市x房屋八分之三份额。该房原是赵某4、钱某某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某2010年5月8日去世后,房屋经继承由赵某4、赵某2、赵某3共有,赵某4占50%。2013年7月18日赵某4立遗嘱将其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三留给赵某1,2020年9月12日赵某4去世,因遗产分割协商无果起诉。赵某2、赵某3分别提出对遗嘱不知情、不同意分配方案等观点。双方围绕赵某1提交的遗嘱及订立过程的证据展开争议,焦点是遗嘱有效性,包括对见证过程、赵某4意识状态等方面的分歧,同时对赵某4立遗嘱时是否有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病症也有不同看法。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需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因遗嘱订立于2013年7月18日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继承法》。遗产相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启动,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本案焦点是遗嘱效力。《继承法》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虽不在其规定形式内,但审查遗嘱效力应重实质,看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愿、有无违法违规。此遗嘱有两名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签名并注明日期。订立过程有清晰视频,赵某4明确表达了遗产处分方式,结合内容可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赵某2、赵某3提出的录像问题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对于赵某4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无其订立遗嘱时存在影响思维病症的证据,视频中赵某4思维和表达清晰,对关键问题有明确回答,无法质疑其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认可遗嘱签字真实性,进一步印证是赵某4真实意愿。综上,赵某1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持。涉案房屋中赵某4份额按遗嘱继承,赵某1继承四分之三,赵某2继承四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