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异母关系下遗嘱有效性与法定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 1 起诉要求将位于北京市x区某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诉讼费由陈某 4、陈某 2、陈某 3、林某承担。陈某与郑某婚后有四女,陈某与前妻育有林某。郑某、陈某去世后,因陈某 1 出资且照顾父母,有陈某遗嘱将房屋由其继承,陈某 1 的三位姐姐同意,但因同父异母哥哥林某无法办理手续。陈某 4、陈某 2、陈某 3 认可陈某 1 诉讼请求和遗嘱真实性,林某未回应。法院审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及房屋信息和遗嘱内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与质证权利,被告林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对于本案,因继承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郑某、陈某分别于2008年、2015年去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公民可立遗嘱处分财产,自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涉诉×房屋是陈某、郑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份额,其余为遗产。陈某 1 提交的陈某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被法院采信。郑某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法定继承,但郑某的另三位继承人同意房屋由陈某 1 继承,综上,×房屋归陈某 1 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