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中的财产分割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4 与钱某为夫妻,育有赵某 3、赵某 1、赵某 2 三个子女。赵某 4 于 1992 年 5 月 10 日死亡销户,钱某于2021 年 7 月 18 日去世且未留遗嘱。2003 年 8 月 15 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朝阳区望京乡某号院房屋分配做了规定。2018 年 9 月 12 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某村民委员会指定赵某 3 为钱某监护人,2022 年 3 月 10 日法院驳回赵某 1 撤销赵某 3 监护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的申请。2019 年 6 月 15 日,赵某 3 代钱某与某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腾退相关内容、安置房交付及周转补助等,目前 505 号房屋未交付。此外,钱某多个银行账号有余额、收支情况,赵某 1、赵某 2 对赵某 3 的部分取款及转账行为提出异议。钱某曾起诉赵某 1,后因钱某死亡诉讼终结。赵某 3 称赵某 1 私自取款,赵某 1 称取款用于钱某医疗等支出,赵某 3 对部分金额认可,赵某3 称自己为钱某垫付费用并从其账户取款,赵某 1、赵某 2 对部分金额认可且认为部分取款应作为遗产分割。还有 13 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情况,赵某 2 代钱某领取其父股金,赵某 1、赵某 2 称该款已赠与赵某 2,不应作遗产,同时他们称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有照片、视频、录音光盘为证,赵某 3 不认可。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办理。钱某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是赵某 3、赵某 1、赵某 2,原则上份额应均等。对于《阳光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关内容,未交付的 505 号房屋和未发放的周转补助权益义务,此三人应各继承三分之一;钱某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亦同理。赵某 3 质疑赵某 1 支取 456789.32 元,赵某 1 虽有解释和部分证据,当前证据无法证实其侵占行为,赵某 3 要求分割此款不应支持。赵某 1、赵某 2 质疑赵某 3 取款 827654.13 元,赵某 3 对其中 612345.78 元能解释且有部分证据,但对剩余 215308.35 元无法说明合理性,赵某 3 应按三分之一比例分别向赵某 1、赵某 2 支付 71769.45 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仅载宅基地面积且未显示有房,宅基地使用权非遗产,三人也没建房证据,其继承主张不应支持。赵某 1、赵某 2 称股金 42800 元钱某赠与赵某 2,但无证据,赵某 2 应按三分之一比例向赵某 3 支付 14266.67 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