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买方给母亲养老,母亲死后为继承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常x业与张x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常x福、常x宽、常x荣。常x业与张x花拥有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常x业于1989年11月11日死亡。2007年6月15日,张x花、常x福、常x宽、常x荣向xx省xx市xx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作出xx号公证书,内容为常x业的遗产由常x福一人继承。2011年9月21日,常x福死亡。常x福的妻子为张x花,二人育有一女常x。2013年1月8日,张x花死亡。
在诉讼过程中,张x花与常x提交2007年8月21日的《继承人保证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我叫常x福,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xx号院,本人于2002年7月31日出资,全额买下xx区xx街x号楼x单元x号二室一厅,现由母亲张x花居住,她有生之年有我照管,一切费用有我负担,去世后该居室的产权归本人继承”。常x宽、常x荣对该份保证书内容不予认可。常x宽提交《房屋赠与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赠与人)张x花住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身份证xx,乙方(受赠人)常x宽住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xx。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甲方自愿将xx市xx区x街x号附x号房产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常x宽称,该份协议书形成于2012年夏天,由其同事杨x勇书写,同事王x岭、李x军在场见证,因张x花不识字且眼睛看不见,杨x勇将协议内容念与张x花听并代张x花签名。张x花、常x对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庭审过程中,张x花、常x、常x宽、常x荣一致认可位于xx市xx区xx楼x单元x号的房屋价值360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房屋系常x业、张x花的共同财产。常x业死亡后,其遗产经郑州市管城公证处公证由常x福继承,予以确认。提交的《继承人保证书》系复印件,对此亦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常x宽提交的《房屋赠与协议书》,本院认为,协议的代书人、见证人均为常x宽的同事,与常x宽有利害关系;协议赠与人张x花不识字且眼睛看不见,其在协议上的签名系他人代签,无法证明其是否知晓并同意协议内容,因此,《房屋赠与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常x福于2011年9月21日死亡,其遗产由张x花、张x花、常x继承。张x花于2013年1月8日死亡,其遗产由常x宽、常x荣、常x继承,其中常x为代位继承。经计算,张x花继承争议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常x继承争议房屋的十八分之七份额,共继承争议房屋九分之五的份额。常x宽、常x荣分别继承争议房屋的九分之二份额,常x荣同意将其份额由常x宽继承,故常x宽的份额为九分之四。共继承争议房屋的九分之五份额,所占争议房屋份额较大,故本院确认该房屋归所有,将常x宽应继承的份额作价支付常x宽。一致同意争议房屋价值360000元,故xx应支付被告常永宽16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