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子女均放弃继承权,并遗嘱也表示由一位子女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丁与刘某清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原告罗某甲和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三个子女。刘某清于1996年4月12日死亡,罗某丁于2008年11月17日死亡。罗某丁和刘某清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广州市越秀区XX路x号xx房为登记在罗某斌名下房屋,系罗某丁与妻子刘某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1996年4月2日,刘某清在见证人梁某和谢某见证下立下《书面证明》,内容为“同意将本人刘某清与配偶罗某丁合法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本人刘某清依法享有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即广州市XX路x号xx房的所有权转交本人刘某清的儿子罗某甲,并指定罗某甲为本人刘某清房屋财产所有权的唯一继承人。”1999年2月10日,罗某斌在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立下xx号《公证遗嘱》,内容为“座落在广州市东山区XX路x号xx的房屋以我罗某斌名义登记,该房屋是我与妻子刘某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占有二分之一产权。现由于我年事已高,现决定立下遗嘱: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我所占的份额由我的儿子罗某甲继承,他人不得争议。”另查明,罗某乙曾于1999年2月10日在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立下xx号《公证证明书》,声明放弃继承刘x清占有的广州市XX路x号xx房的房屋产权。罗某丙曾于2009年3月2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立下xx号《公证书》,声明放弃继承刘x清占有的广州市XX路x号xx房的房屋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罗某斌生前已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占有的广州市越秀区XX路x号xx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罗某甲一人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清生前也立下《书面证明》将刘某清占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由罗某甲一人继承,且也经公证机构公证声明放弃对刘某清占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的继承份额,罗某甲依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合法有据,故对罗某甲请求继承广州市越秀区XX路x号xx房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