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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x华,男,1938年12月27日出生,城镇户口,生前系原宁夏共享装备有限公司职工,1998年12月退休。张某某1及张某某2系张x华的儿子。张某某1及张某某2的母亲于1986年去逝。1964年王某某与黄x榜结婚。婚后生育两子一女。女儿黄x青,长子黄某某次子黄x龙。1985年6月7日王某某与黄x榜在xx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长子黄x虎(16岁),次子黄x龙(14岁)由黄x榜抚养。女儿黄x青当时已成年。1987年张中华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00年张x华(乙方)与xx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xx区xx路xx室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73.02平方米。经市房改办公室核定的总售价为34082.7元。后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张x华,房屋坐落:xx区xx区xx路xx楼xx室,建筑面积73.02平方米。张x华及王某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约2007年黄某某的父亲黄x榜去世。现黄某某持有的残疾人证载明其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为王某某,住址为xx县xx村xx号。2013年12月11日张x华在xx市国信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载明:我和老伴王某某共同所有住宅房一套,位于xx市xx区xx号楼x单元xx号。由于我年事已高,为避免以后因该房产继承发生家庭纠纷,现我自愿订立以下遗嘱:一、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属于我的那部分由我的二儿子张某某1一个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其他人无权干涉。二、本遗嘱不指定遗嘱执行人。2014年1月12日张x华因肝癌去世。张某某1支付火化费2164元,后续丧葬事宜尚未办理。现均认可遗嘱中记载的xx市xx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与房产证上记载的系同一套房屋,均认可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40000元。张x华在社保部门记载的抚恤金为43683.33元,丧葬费为13046.25元,扣减超领养老金4626.60元,实际应领取待遇为52102.98元。该款尚未领取。王某某每月领取约1000元的养老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为有效遗嘱。对房屋部分应按遗嘱继承。故,张某某1应依遗嘱继承张x华及王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该房屋中属于张x华的部分,即价值120000元(240000元÷2人)。xx区xx区xx路xx楼xx室房屋归王某某所有。被继承人张x华死亡后,应当首先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张某某1和张某某2作为张x华的儿子,王某某作为张x华的配偶,因此,其均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平等享有继承权。黄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张x华对其生活上给予照料、教育、管理和保护,或支付其生活费等。并且黄某某的父亲去世时被继承人张x华已近70岁。以上,黄某某并未与被继承人张x华形成抚养关系,故,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抚恤金43683.2元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张某某1、张某某2和王某某,每人分得14561.11元。又因,王某某超领养老金4626.60元,故,王某某实际应领取的抚恤金为9934.51元(14561.11元-4626.60元)。张x华去世后,张某某1支付火化费2164元,该款应从丧葬费中扣除,支付给张某某1。张中华的后续丧葬事宜,尚未办理完毕,亦未领取该款,故,对剩余的丧葬费本院暂不予处理。张某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