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同样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伍×珍于1976年3月6日与伍x正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伍×兵;伍x正与前妻生育有伍×卫、伍×明、伍x英,并由伍x正与伍×珍抚养长大,伍x英于2006年8月26日去世。2008年8月8日伍x正病故后,经协商,对伍x正的遗产及相关费用等达成处理意见。其中,伍x正与伍×珍居住的房屋过户给伍×珍,伍x正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归伍×珍所有;办理伍x正丧事收取的礼金、礼品分为四份,各一份。伍×珍分得的一份存入银行,存折由伍×兵保管,密码由伍×明保管。2009年8月18日,伍×珍要求协助伍×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伍x正遗留的房产归伍×兵所有,由被告伍×兵补偿伍×明1.12万元;办理伍x正后事所收礼金2.8万元由子女共同保管,用于以后办理伍×珍后事。伍×珍现与伍×兵共同生活,每月有55元的养老金,以及六枝特区××局每月发放的410元遗属抚恤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未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同样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伍×珍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每月有55元养老金和410元遗属抚恤费,但该费用尚不能满足伍×珍的日常生活需求。伍×卫、伍×明系受伍×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对伍×珍的法定赡养义务。伍×兵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亦应当履行对伍×珍的法定赡养义务。故对伍×珍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参照2014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0287万元/年,减去伍×珍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和遗属抚恤费,本院综合考虑,确认每人每月各支付伍×珍生活费240元。伍×珍诉请的房屋租金因伍×珍是随伍×兵共同生活,该租金未实际发生,对伍×珍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伍×卫、伍×明辩称在分割财产时,就约定伍×珍的生养死葬由被告伍×兵负责的主张,因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