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引争端,协议履行与财产分割成焦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邝某与厉某4夫妻去世后,遗产分配引发争议。夫妻育有厉某1、厉某3、厉某2三名子女。邝某名下房产及存款成为遗产,未立遗嘱。涉及两处房产拆迁补偿款,其中一处房产登记于邝某名下,现由厉某3居住。2022年7月,厉某3、厉某1、厉某2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约定房产归厉某3,其向厉某1、厉某2支付补偿款,但协议未完全履行。厉某1、厉某2认为厉某3反悔并违反协议,要求重新分配邝某遗留的34万元存款及房产。厉某3则主张协议仍在履行中,并提出自己因照顾邝某较多应多分遗产。此外,双方就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费、供暖费及丧葬补助费等问题存在分歧。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厉某3、厉某1、厉某2共同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书》系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厉某1、厉某2虽主张协议已经因厉某3后悔及实际未履行而作废的辩解不应予采信,应当依据双方协议内容对遗产进行分割。对于厉某1、厉某2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厉某3主张案涉房屋尚欠付的物业费、供暖费,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丧葬补助费元,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补助费真实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