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起诉父母——赡养赠予协议的效力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简介】
原告耿某起诉被告耿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为法定代理人)及陈某,请求确认2011年10月3日签订的《赡养与赠予协议》有效。协议约定耿某赡养父母后,将获得其位于北京市x区x镇的房产及物品。耿某称长期赡养父母,但父母被其他子女接走后,房产被违法转卖。耿某1、陈某辩称协议实为2020年倒签,且因子女间矛盾及耿某虐待,现已由女儿赡养,故不同意协议。法院已认定耿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某为监护人。案件涉及房产仍登记在耿某1名下,且翻建手续亦由其申请并获得审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耿某与耿某1、陈某签订的赡养与赠与协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耿某赡养耿某1、陈某,耿某1、陈某将北京市x区x镇x庄x号院中所有房屋及物品赠与耿某,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虽耿某1、陈某辩称该协议并非2011年签订,而是在2020年倒签的,但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赠与合同有效不代表能够得到履行,本案中,耿某1、陈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耿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同意按照赠与协议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