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明晰下的遗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秦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三子两女,其中长子葛某9与次子葛某10均已过世,留有子女葛某4、葛某5、葛某6、葛某7、葛某8。秦某某户籍位于北京市x区某号,户主为李某1(葛某10之妻)。该户户涉房屋为56号院搬迁腾退后所得的安置房,宅基地登记在秦某某名下,被搬迁人为秦某某及次女葛某2。56号院宅基地面积为826.56平方米,建筑面积565.58平方米,由葛某某干2008年左右建造,但关干建房出资及院落归属存在争议。秦某某选购了一套安置房(案涉房屋葛某2选购了四套。双方对56号院的由来及房屋归属各执一词,引发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产权明晰及遗产分配问题。56号院房产虽名义上归属于秦某某及葛某2,但实为葛某某出资建设,故葛某某为实际产权人。秦某某逝世后,其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房产分红,需依法进行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及各方协商,遗产将由葛某某、葛某2、葛某3直接继承,同时,葛某4、葛某5、葛某6作为葛某1的代位继承人,以及葛某8、李某1、葛某7作为秦某某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亦享有相应继承权。最终,房产由葛某某继承,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