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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的老宅院权属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阳某与陈某夫妇育有陈某3、陈某1、已故陈某4(育有子女赵某1、赵某2)及陈某2。陈某4于1992年去世,陈某于2021年5月22日去世,其父母早逝。陈某1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x区x号宅院归其所有。陈某1是阳某与已故陈某的次子,为聋哑人。1994年,阳某与陈某立下分家单,陈某1分得x号宅院及家具,并居住至今。陈某3分得新房xx号,后已卖出。现陈某3不认可分家事实及x号宅院归陈某1所有,引发诉讼。阳某、陈某2及陈某1的姐女子女均支持陈某1的诉求,表示认可分家单及x号宅院归陈某1。陈某3则辩称x号宅院系父母建造,其参与翻建并出资,认为x号宅院所有权应归父母,若法院判决归陈某1,则要求5万元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诚信原则是核心。根据法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财产。分家单作为传统习俗,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1994年陈某夫妇主持的分家活动,有双方签字确认,表明对财产分配达成一致。陈某1分得x号宅院,且有证据支持其后续的翻建和维护活动,包括阳某夫妇、陈某2、陈某4的帮助。因此,x号宅院应归陈某1所有,且得到其他相关方的认可。陈某3虽声称x号宅院系其父母所建,并主张后续权利,但缺乏证据支持,且其陈述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其所谓的出资出力,实为家人间的帮助行为,不能构成对x号宅院的所有权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