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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继承无争议,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1、蒋某2、蒋某3与被告张某1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蒋某4与被告张某1为夫妻,育有子蒋某1;蒋某2、蒋某3为蒋某4与前妻李某之女。蒋某4于2020年2月8日去世,未留遗嘱,原、被告均为法定继承人。争议房产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镇xx家园xx区xx楼xx单元xx室的回迁房,该房源于2011年对蒋某4位于xx村xx街xx号的房9拆迁所得,购房人登记为蒋某4,但实际为蒋某4与未成年蒋某1共有。现房产已交付使用,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因法定继承人对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某1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由蒋某1继承。蒋某2、蒋某3亦同意蒋某1的诉讼请求,表示放弃继承份份额。审理中确认,蒋某4父母已去世,生前未留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确认案涉房产为回迁房,用蒋某4与蒋某1的回迁指标购置,且对案涉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实质性争议,起诉目的为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至蒋某1名下,以满足相关部门要求,证据包括证明信、拆迁补偿协议书、回迁楼确认单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基于双方陈述,本案原告与被告就房产继承无异议,主要诉求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细则,继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继承协议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北京市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明确了无需公证或法律文书的情况。因此,权利人可直接向登记机构书面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办理。若登记机构未履行职责,权利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同时,法院受理民事诉讼需基于真实争议,无实质性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受案范围。从诉讼成本考虑,房产继承诉讼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对高价值房产而言经济负担较重。因此,建议无实质性争议的当事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以高效便捷方式解决继承变更登记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