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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与被继承人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高×1、高×2、高×3。被继承人高某某于2013年9月9日死亡。高某某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xx号楼x层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67.50平方米)产权登记在解×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产权登记日期为2012年1月30日,由解×与被继承人高某某共同共有。

庭审中,高×1提供了医疗费、护理费、购买墓地及丧葬等票据,合计为57790元。被告高×1称,上述费用系由其支付的用于被继承人住院及处理后事的花费,要求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再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析产。解×和高×2均不认可上述费用是高×1所支付,亦不同意在本案中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高×1另称,被继承人高某某患病住院期间,其对高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解×和高x英对被告高×1所述均不予认可。高×1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上述事实,×有当庭陈述、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公安机关证明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高某某死亡后,遗留的涉案房产属于高某某之遗产,解×和高×1、高×2、高×3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庭审中查明,被继承人高某某名下的涉案房产系解×和高某某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房产的一半应分出为解×所有,其余二分之一由解×和高×1、高×2、高×3均等继承。现解×主张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五归其所有,高×1、高×2、高×3各继承涉案房产的八分之一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解×主张确认涉案房产继承份额,该案认定应针对×的上述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高×1要求对被继承人高某某的房产、存款等遗产进行析产,应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庭审中,高×1虽称,其对被继承人高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高×1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答辩主张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