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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常某庚(霞)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亲常x平、母亲刘x英于2000年5月8日购买了xxxxxxxxx室住房一套,母亲刘x英于2007年7月30日因病去世,为赡养父亲常x平,2007年11月6日,常x平、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常某庚的舅父证人刘某参加,签订了扶养协议1份,协议约定,被扶养人现有住房xxxxxx室(3间),由扶养人常某甲迁入扶养常x平,常某甲所属产权房xxxxx室住房(1间)转移给其兄弟常某丁所有,常安平所属xxxxx室(3间)房产权待常安平百年后,由常某甲继承其全部财产,此协议签字后其他子女无权就常x平所属财产及遗产主张权利。但其他儿女并不排除尽孝义务,协议还对常安平生病、死后的丧葬事宜做出了安排。除常某乙外其他当事人,父亲常x平,证人刘某当时均在协议上签字,常某乙于协议后的他日在协议上签名,常x平均清楚及认可协议中父亲常x平居住的三间房归常x平所有。按协议约定常某甲迁入父亲常x平居住的xxxxxx室照顾常安平的日常生活,并将其所有的xxxxxx室转给常某丁。2010年5月19日常安平因病去世,因诉争房产继承问题不能协议,常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7年11月6日签订的“扶养协议”有效,常某甲享有对被继承人常x平全部财产的继承权,xxxx室房产由常某甲继承所有,本案诉讼费由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常某庚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xxxxxxxxxx室房产系父亲常x平、母亲刘x英于2000年5月8日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7月30日刘x英因病去世,该房产中属于刘x英的二分之一份额,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常某庚及常x平均享有继承权,公民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为扶养父亲常x平,2007年11月6日,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常某戊、常某己、常某庚及常x平、证人刘某经协商,均认可常x平所住诉争房产属常x平所有并签订了扶养协议,按协议迁入诉争房产照顾父亲常x平的生活起居,并将其所有住xxxxxxx室(1间)转让给常某丁,按协议约定待被扶养人常x平去世后由常某甲继承其全部财产,此协议签订后,其他子女无权就被扶养人所属财产及遗产主张权利,此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10年5月19日常x平因病去世,常某甲应依照协议,对常x平的遗产享有全部继承权.常某乙于协议之日后在协议上签字,充分体现了其在协议上签名的重视和慎重,故常某甲关于2007年11月6日原、及常x平签订扶养协议有效,对被扶养人常x平全部财产享有继承权,常x平遗产xxxxxx房产由常某甲继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常某乙关于其在扶养协议上签名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扶养协议未明确遗产范围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