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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子女借给老人买房,老人去世后将房产给其子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于x洲的妻子于1994年去世,二人共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长子于x占,次子于x征,长女于x敏、次女于x军、三女于x华。案外人于x洲于2005年4月22日与修x清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9月22日去世。案外人于x洲于1997年购买位于xx村xx幢xx号(现房证标注地址),面积为56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现因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原告方为证明其具有继承权,提供了一份《关于买房有关事项如下》,其中写明:“一、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阴历十一月二十八这一天,是我老伴谷x兰去世三周年,这天在谷x清家研究我今后的日常生活有关问题,参加人员有大儿子于x占,大儿妻王x华,二儿子于x征,二儿妻李x员,大女儿于x敏,二女儿于x军,二女婿刘x军,老女儿于x华,老女婿夏x臣,妹夫洪x衍,妹夫于x洁,侄女谷x华,四小舅子谷x春,五小舅子谷x清等人。二、这次家庭成员和亲戚会议,由二女儿于x军主持,经过大家共同商议,最后决定,同意买房我自己过,后再找一个老伴,当时我表示同意。三、在大家商议决定后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经二女儿于x军和我买了两间平房,共花了壹万壹仟元。我手中没有那么多钱,我只拿出叁仟元,因此从二女儿于x军手中借了五千元,又从老女儿于x华手中借了叁仟元。四、我从俩个女儿借钱买房时共同商定,我说你俩的钱,我是无力还你俩,只能等我老了(故去),你俩把房卖掉作为我还你俩的借款之用,我拿出的叁仟元,作为利息补偿给你俩之用,其他儿女无权干涉,更无有继承权利,特写此书,作为证据。留言人于x洲。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于x敏、于x占对此份说明系于x洲所写无异议,但于x征、修x清对此份说明是否于x洲所写有异议,并申请对该份说明进行鉴定。依法委托了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当事人各自提供了样本,各自交纳了自己部分的鉴定费各2000元。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月6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检材与样本1上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2、检材与样本2上的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另查,案外人于x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修x清居住。

【刘颖新律师评议】

x军方提供的《关于买房有关事项如下》经鉴定为案外人于x洲所写,其中第四项中明确写明x军、于x华出资属于借款,待于x洲故去后由x军、于x华将房产卖掉后偿还,于x洲出资的3000元作为利息补偿给x军、于x华,其他儿女无权干涉,更无继承权,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关于买房有关事项如下》具有遗嘱性质,该房产理应由x军、于x华所有。关于修x清部分,考虑修x清自身状况,且x军、于x华同意修x清居住该房屋,故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于x征与修x清要求继承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