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就继承财产所作出约定后反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x1、李x2、李x3三人签订房产协议,协议内容为:由于母亲突然逝世,没有留下书面遗嘱,现经李×1、李×2、李×3三人协商,把父母遗留下来的三处房产:xx区××号平房一套,xx区xx胡同××号院平房一套,xx区xx市xx西区×号楼×门×××室楼房一套做如下分配:将xx西区×#-×-×××室楼房卖掉,所得金额的50%给李×3,余下50%平均分为5份(因xx胡同××号院平房比××号院平房大)故其中贰份加上xx胡同××号院平房一套给李×1,余下叁份加上××号院平房一套给李×2。××号院平房由李×1协助李×2过户,费用由李×2出。此协议永久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李×1、李×2、李×3三人不得反悔,此协议由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查,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所记载xx区xx胡同××号院平房、东四五条××号院平房,现均为李×1承租之公有住房。
诉讼中,针对房产继承问题,李x2、李x3表示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对三处房屋一并进行继承分割。李×1则表示对“房产协议”上的签名和内容客观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公租房屋是不可以继承的财产,故签订协议时把三套房产都视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处理,是重大误解,现李×1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不同意按照协议内容对房产进行继承和分割。
另,关于坐落于x市xx区xx西区×号楼×门×××号房屋,诉讼中李×1、李×2、李×3均认可房屋价值为420万元,同时就具体析产分割意见,李×1、李×2、李×3一致同意由李×2取得房屋,李×1、李×3取得房屋折价款。
关于存款继承问题,以李×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存款由李×3全部继承,李×1则要求存款进行平均继承。现双方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各执一词,本院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产权证、银行查询单等在案为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李×5与门××作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李×2、李×3出示李×1、李×2、李×3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签订的关于房产继承分配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未实际履行,且协议书内容中所处分的两处平方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之李×1亦不同意按照协议继承分割遗产房屋,故对于李×2、李×3要求按照协议书内容继承分割房产的意见不予采纳。登记在门××名下坐落于x市xx区xx西区×号楼×门×××号房屋应由李×1、李×2、李×3平均继承,双方当事人就该房屋价值及具体析产方案意见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存款继承问题,李×2、李×3以被告李×3身患癌症为由,要求继承全部存款的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门××所遗存款亦应由原李×1、李×2、李×3平均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