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父母死后该房产属于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1、陈某2、陈某3三人系兄妹关系,陈某1、陈某2、陈某3之母胡x芝于2014年1月4日去世,陈某1、陈某2、陈某3之父陈x雄于2014年2月17日去世。2003年3月23日陈某2与案外人孙x敏签订xx市房产买卖合同,陈某2购买坐落于xx市XX里XX号房屋,面积85.18平方米,房屋价款为250000元,首付款为130000元,余款以贷款形式给付。2004年2月16日,陈某2与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5日,合同约定被告陈某2于每期还款日之前,将当期还款金额存入中国农业银行95599XXXXXXXXXXXXXX的账户。2004年3月16日陈某2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坐落地点登记为xx市河东XX里XX号。2014年3月14日该房屋贷款还清,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陈某1、陈某2、陈某3之父母用房屋拆迁款为涉诉房屋支付首付款130000元,购买涉诉房屋后,陈某1、陈某2、陈某3父母与陈某2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确认涉诉房屋是否为陈某1、陈某2、陈某3之父母胡x芝、陈x雄购买,二人生前是否为涉诉房屋的产权人系本案的争议焦点。陈某1主张涉诉房屋的首付款系胡x芝、陈x雄支付,并由二人出资偿还房屋贷款,故主张涉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胡x芝、陈x雄而要求涉诉房屋在进行遗产分割前由陈某1、陈某2、陈某3三人共有,陈某2对涉诉房屋购买的首付款为父母出资没有异议,但主张系父母赠予130000元用于其购买涉诉房屋,陈某1、陈某2、陈某3之父母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行为系意思自治的行为,其将130000元作为房屋首付款给付陈某2购买涉诉房屋,由陈某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并在之后与陈某2的共同生活的十年中未对房屋的归属提出异议,现陈某1主张还贷的资金来源系二老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父母在生前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提出异议亦或父母对房屋的出资性质予以明确的证据,故无法确认胡x芝、陈x雄为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故陈某1的主张在继承案件对涉诉房屋分割前由陈某1、陈某2、陈某3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1申请法院对贷款银行的还款记录进行调取及调取陈某2的离退休工资记录情况,认为,还款记录仅能证明偿还贷款的时间和数额,无法证明钱款的出资人,陈某2的离退休工资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调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