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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x玉与张x清系夫妻,婚后育有女儿范×2和儿子范×1。易×系范×1之妻。XXX号房屋系范x玉与张x清夫妻共同财产,范x玉于2012年1月9日去世,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x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范×1、易×共同继承XXX号房屋中属于范x玉的50%的房产份额。2012年6月10日,张x清立下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XXX号房屋中属于张x清的50%的房产份额由范×1、易×继承。2014年8月10日,张秀清去世。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x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关系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房产证、遗嘱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张x清享有XXX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其立遗嘱要求该份额在其去世后由范×1和易×共同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故对于范×1、易×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