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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较多的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对遗产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x祥生育两个子女,金某甲系金x祥和杨x柳所生,金x戊系金x祥与原配妻子生育。金某乙系金某戊长子,次子金亮浦已于1986年去世,余某系金亮浦的妻子,金某丁、金某丙与余某系母子关系。金x祥于1960年去世,杨x柳于1999年8月7日去世。杨x柳在世时,拥有土地承包权0.357亩。在2000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x柳已经去世,但村里仍把该0.357亩承包田登记杨x柳名下(承包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后该承包田被政府征收,获得的补偿为兑现房指标28.56平方米,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该指标被金某乙及余某领取(余某由金某丁和金某丙代领)。此外,金x祥在xxxxxx村留有一间半老宅(地号为xx)。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杨x柳已经去世,已丧失xx村集体土地承包主体资格,xxxx镇下厂村仍把0.357亩承包地登记杨x柳的名下,因此,金某乙及余某(由金某丁和金某丙代领)领取涉案承包地被政府征收后的相应补偿,并无合法根据,金某甲要求享有该兑现房指标二分之一的继承权,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国祥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金某戊与原告金某甲,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蔡落桥一间半老宅(地号为壹肆柒壹)系金国祥的遗产,原告要求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予以支持。中堂、灰坦基、厕所等系金x祥户与其他住户共同使用,并未登记在金x祥名下,可与其他住户共同使用,但要求作为金x祥遗产继承,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辩称付出赡养义务及房屋修理义务较多,应多分房产,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