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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期间,出租的租金如何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x乡与郁x成为姐弟关系,郁x成与王x系夫妻关系。郁x乡与郁x成的父母分别于2007年、2013年去世,其父母去世后留有xx市xx路x号东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一套。2013年12月,郁x乡与郁x成以及其姐姐郁x因继承父母遗产发生纠纷,郁x乡以郁x成、郁x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经审理认定,郁x乡对涉案房屋继承份额为房产的6/8,郁x成、郁x各继承份额为房产的1/8。2014年6月23日,做出(xx)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xx市xx路x号东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由郁x乡继承,郁x乡支付给郁x成、郁x房屋补偿款各30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2013年11月,郁x成与案外人艾xx提签订《租房合同书》一份,约定郁x成将xx市x路x号东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出租给案外人xx,租期为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5月21日止,租金每月1200元。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xx租用。2014年8月21日,案外人xx租赁房屋交还原告郁x乡,xx在租赁房屋期间共向王x支付了房屋租金10800元。另,2013年11月20日,郁x成、王x交纳了该房屋2013年至2014年度采暖费1035.76元。2013年11月25日,郁x成、王x交纳该房屋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7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xxxxx号东区x号楼x单元xx室房屋属郁x乡及郁x成父母去世后的遗产,(xx)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对郁x乡、郁x成继承该房屋份额的认定,郁x乡继承份额为该房产的6/8,郁x成继承份额为该房产的1/8。本案中郁x成作为其父母继承人之一在继承遗产分割前亦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其与王x在该房产继承分割纠纷解决前将房屋出租,并获取房屋租金10800元,该租金属于遗产房屋的收益,该收益应由郁x乡、郁x成按继承房屋份额享有。郁x成、王x在租赁房屋过程中,为该房屋交纳的采暖费、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1072.76元,属于租赁房屋期间的合理支出,应当从获取的租金收益中扣除,对剩余租金收益9727.24元,郁x乡享有6/8的份额,即7295.43元,该款应由郁x成、王x支付给郁x乡。郁x乡要求全额返还租金108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王x与郁x成系夫妻关系,郁x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后房屋租金由王x收取,故王x亦应当与郁x成一起共同向郁x乡支付该收益款,王x仅以房屋系郁x成出租,租金均交给郁x成为由拒绝向支付租金收益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王x提出其交纳的房屋水电费等费用均无合法有效票据,且不是发生在房屋租赁期间,故该部分费用不应从租金收益中扣除,对该部分费用如认为应由分担,亦可另行主张。郁x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