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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被继承人荆某丁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xx区XX社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房一套。XX年X月X日,荆某丁因病死亡。2008年2月12日,荆某丁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待我去世后四个女儿各得一万元,房产和所有的一切都留给我妻子梁某某所有,谁也不准分争"。2008年5月9日,由李某某执笔,王某某、丁某某见证,荆某丁签名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住院期间,是我的四个女儿伺候我,过世后,我的房子给我的四个女儿,存款给梁某某,后事由我四个女儿办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助费等全部相关补助费由我四个女儿领取。证人李某某、丁某某当庭证实,该遗嘱由荆某丁本人陈述、李某某代笔,见证人王某某、丁某某当场见证,遗嘱上的签名均系本人亲笔签名捺印。

梁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继承协议书等复印件一组,拟证明被告曾利用假的离婚协议取得涉案房产,房产继承被撤销以后再未提出诉求,从侧面证明荆某某提交的遗嘱不真实。荆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荆某某提交胜利油田换购住房信息表及XX年X月X日住户情况明细表各1份,拟证明2008年4月25日被继承人还健在时,梁某某申请换购住房,申请信息表上被继承人已经在2002年被标明去世,有转移遗产的嫌疑。荆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明,当事人均认可荆某丁平时签名书写为"荆某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李某某、丁某某当庭陈述、结婚证1份、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涉案房屋房款收据2份、xx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复印件1份、遗嘱2份等在案作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荆某丁生前立有两份遗嘱,最后的遗嘱是荆某某持有的2008年5月9日所立的遗嘱,该遗嘱由李某某亲自执笔签名捺印,也系现场见证人之一,另有在场人王某某、丁某某见证签名捺印,荆某丁本人亲笔签名捺印,载明了时间和地点,意思表示明确,形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梁某某持有的遗嘱时间早于荆某某持有的遗嘱时间,在这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以2008年5月9日被继承人荆某丁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并成为继承人分割遗产的依据。涉案房屋为梁某某与荆某丁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50%的产权属于梁某某的个人所有,荆某丁在遗嘱中处分梁某某个人财产的部分,应为无效。故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梁某某个人财产分出,涉案房屋的另外50%产权依据荆某丁最后遗嘱继承。梁某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继承协议书等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予采信。荆某某提交的住户情况明细表未加盖印章,真实性难以确认,提交的xx换购住房信息表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被何人申请注册死亡,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故当事人提交的该两组证据均不影响本案遗嘱继承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