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按各自所得的份额比例各自负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何某丙与黄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子女,无收养领养子女。于1996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房屋房屋。被继承人于2009年7月11日病逝。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父亲何某丁于1972年病故、母亲黄某于1959年病故。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继承人何某丙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xx市xx区房屋房屋,有提供被继承人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予以证实,故予以确认。由于位于xx市xx区房屋房屋是被继承人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继承人与没有对上述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应当先将xx市xx区房屋的1/2产权份额分出为所有,其余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被继承人死亡后,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因此,各继承xx市xx区房屋1/6产权份额,所以,位于xx市xx区房屋房屋由第各占有1/6产权份额,黄某告占有2/3产权份额。应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按各自所得的份额比例各自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