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立遗嘱经公证处公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被继承人刘某戊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于2013年8月16日去世,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坐落于xx市xx区房屋一套系李某与刘某戊婚内房改取得,属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4月13日刘某戊订立公证遗嘱一份,言明:“我叫刘某戊,今年八十一岁。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是我和老伴李某某的共有房产,为了防止在上述房产继承方面产生纠纷,我自愿订立本遗嘱,我自愿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我应有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刘某甲继承,他人不得干涉。”现诉至本院要求对涉案房屋析产继承。
以上事实,有xx社区居委会证明、xx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证明、公证书、xx市居民购房申请表、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一致的陈述为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讼争房屋系李某某与刘某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戊立下遗嘱将涉诉房产中应归其享有的份额全部遗留给刘某甲,并经公证处公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李某某、刘某甲各对涉案房屋占有一半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