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何x平、王x芬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9日,签订了房地产卖契,约定:何x平、王x芬将其所有的座落在xx市xx街道xx街x号房产转让给赵x欣,房屋成交金额200000元;四至:东至共同道坦,以自立墙外封为界;南至共用中堂,以自立木外封为界;西至通井街,以自立外封为界;北至巷弄,以自立墙外封为界;该房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转让款当场收清,随本契收讫无存;何x平、王x芬自出契之日即将产权移交给赵x欣所有;何x平、王x芬携带有效证件,无条件地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签字手续,办毕为止,过户的各种税、规费由赵x欣支付。同日,何x平、王x芬办理了公证委托,委托赵x欣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等。2014年3月1日,赵x欣为何x平办理上述出让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赵x欣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何x平、王x芬提供给赵x欣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无法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之后,赵x欣要求何x平、王x芬协助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因何x平、王x芬下落不明而无法办理,导致本案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赵x欣与何x平、王x芬签订的房地产卖契,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赵x欣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赵x欣要求何x平、王x芬协助办理涉诉房产土地过户登记、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