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韦x姿与丈夫李x衡一生共生育六个子女,即李x天、李x艳、李x桃、李x萍、李x宇与李x舟。1992年,韦x姿与李x衡在xx乡九xx村xx队xxx号共同建造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及五间瓦房,2009年x月x日办理土地使用证(都集用(00000)第000000号,土地使用权人为韦x姿,使用权面积255.98平方米))。2009年x月x日,李x衡去世,生前未立下遗嘱。之后,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等。被继承人李x衡于去世后,其生前与韦x姿共同建造的房屋,虽然土地使用证登记在韦x姿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上述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韦x姿所有,余下的另一半为被继承人李x衡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由于李x衡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故其遗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遗产的七分之一,由此,韦x姿占有房屋十四分之八的份额,其余每人占有房屋十四分之一的份额。据此,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本案房屋,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