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杨×3与郭×系夫妻关系,杨×3与郭×结婚(郭×系再婚)并到郭×家生活,郭×再婚前育有一女王×1、一子王×2。婚后郭×与杨×3育有一女杨×1、一子杨×4。1987年杨×4与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2,2002年2月28日,杨×4病故。经法院(xx)平民初字第xx号判决确认,座落于xx市xx区×镇×村×号房屋属杨×3、郭×所有。杨×3与郭×于2003年4月29日来到xx市xx区公证处作出遗嘱,明确确定上述房产由杨x1继承,但在杨×3与郭×都去世时生效,当日该公证处出具(xx)平证字第xx号公证书。2004年x月x日,郭×因病去世。2005年因杨×3的赡养问题,杨×3与杨×1、王×1、王×2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杨×3由三子女扶养,每家三个月...。现有房产四间,到杨×3老后,此期间姐弟三人无权变卖。此期间房屋出租费用,由杨×3收,作为零用。过世后,姐弟三人到场,由三人共同卖。合价后,三人分,每人占三分之一。注(遗嘱第二条,现变更:房产继承由王×1、王×2、杨×1三人共同继承)"。上述四人并未严格执行该协议,杨×2对杨×3亦进行了赡养。2012年5月17日,杨×3来到北京公明公证处作出遗嘱,明确上述房产由杨×2继承,同时该公证处出具(xxx)京公明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2013年7月5日,杨×3再次来到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遗嘱,明确上述房产由杨×1继承,同时该公证处出具(xx)京公明内民证字第xx号公证书。2013年x月x日,杨×3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本案杨×2,要求其将放于诉争房产内的物品搬出,同年x月x日,作出(xx)平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杨×3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协议书,公证书等在案予以证明。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在本案中,杨×3与郭×共同签署的遗嘱因杨×3对遗嘱进行了变更,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涉案房产中属于郭×的份额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杨×3与王×1、王×2、杨×1四人虽然共同签署了协议,但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协议执行,杨×3又分别为杨×2、杨×1立了两份遗嘱,故涉案房产中杨×3的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规则进行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杨×2主张涉案房屋已经经分家分给其父亲杨×4的答辩意见以及杨×3为杨×1签署的遗嘱无效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现杨×3已经去世,遗嘱已经生效,故对杨x1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郭×去世后,涉案房产中属于郭×的份额一直未予分割,该部分在各继承人之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现王×2、王×1要求依法进行继承,本院予以支持,各自份额本院依法予以确定。鉴于均争要涉诉房屋,该房屋难于在四人间进行实物分割的实际,本院对房屋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