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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庞某于2014年x月x日因病死亡。被继承人庞某与其前妻于198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直至2005年x月x日与陈某登记结婚。赖某是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与陈某是继母女关系。陈某与被继承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坐落于xx市城中区系1993年被继承人庞某向其单位xx市歌舞团购买所得,2004年x月x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被继承人庞某名下。被继承人庞某于2014年1月4日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本人名下的房产一套,以及我名下存款、股票由我现任妻子陈某一人继承,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也由我现任妻子陈某一人继承,任何人不得参与相争。立遗嘱的同时有五名无利益关系人在场证明并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并且有立遗嘱的现场经过的手机录像。
另查明,被继承人庞某之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以上事实,有自书遗嘱、死亡医学证明书、婚姻证明、户口证明、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立嘱过程录像光盘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庞某与原配偶赖某A早于1989年离婚,婚姻期间育有一女即赖某;2005年7月8日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小孩;被继承人之父母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陈某与赖某二人,本案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房屋系1993年被继承人向其所在单位购买所得,2004年x月x日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取得所有权证书时被继承人已经离异,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有权自行处置其个人财产,其于2014年1月4日所立的自书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陈某还提供了立嘱时的录像,故本院依法将遗嘱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陈某有权依此遗嘱获得xx市城中区房屋的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