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x建有三个儿子,长子叫刘x喜,次子叫刘x生,三子叫刘x伟。1985年1月刘x喜之母去世。1987年4月刘x喜之父刘x建与段x莲到xx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段x莲有二女一子,长女叫刘x芳(当时已成年),次女叫刘x银,儿子叫刘x浩。2009年刘x建因病发,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0年12月12日病故,后刘x喜与段x莲为琐事发生争执,段x莲多次到刘x喜所在单位xx市教体局吵闹,后经xx市教体局领导多次调解无果,刘x喜、刘x生向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其父刘x建生前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南段西侧xx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房屋一套)。现由被告段x莲、刘x浩实际占有的两处房产的等同价款。刘x喜、刘x生于2013年3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对段x莲、刘x浩所占用的二套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司法技术科经委托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二套房屋进行评估,位于xx市文化路南段西侧教体局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8.10平方米,车棚建筑面积为6.69平方米,房屋价值为117200元,车库价值为26800元,共计144000元。位于xx市长社路东段南侧教体局东区家属院x号楼中门栋x楼东户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3.86平方米,一间车库建筑面积为20.46平方米,房屋价值为305000元,车库价值为100000元,共计405000元。后刘x浩认为,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二套房屋评估价格过高,提出要求对其xx市xx路南段西侧教体局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房屋的价格重新进行评估,后因刘x浩未缴纳评估费用,致使评估程序无法启动,司法技术科于2013年12月23日出具公函一份,决定终结本次对外委托鉴定。位于xx市xx路南段西侧教体局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房屋暂有被告段x莲居住使用。位于xx市长社路东段南侧教体局东区家属院x号楼中门栋x楼东户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暂由被告刘x浩居住使用。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位于xx市xx路南段西侧教体局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房屋系刘x建与段x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该事实在庭审中,当事人均已认可,予以确认。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8.10平方米,车棚建筑面积为6.69平方米。司法技术科经委托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套房屋价值为117200元,车库价值为26800元,共计144000元。位于xx市xx路东段南侧教体局东区家属院x号楼中门栋x楼东户一套房屋,在庭审中刘x浩抗辩称,该套房屋系我以教体局工作人员张x安的名义所购买,王x中购买的房屋系以其父刘x建的名义所购买,后经我与王x中协商,双方更换了购房手续,其房屋由x天中以张x安的名义购买,我以其父刘x建的名义购买,并于2012年12月31日到长x市公证处对该套房屋进行了公证。因刘x浩抗辩称,该房屋系以其父刘x建名义所购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刘x浩向本院提供的2012年12月31日xx市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系刘x浩单方公正,又因刘x浩所提供的购房条上所注明的名字为刘x建,在庭审中证人张x安和王x中并未出庭作证,故该套房屋并不能证明系刘x浩个人出资购买,该套房屋应属刘x建的遗产。经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3.86平方米,一间车库建筑面积为20.46平方米,经许昌公平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房屋价值为305000元,车库价值为100000元,共计405000元。段x莲与刘x建对其两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因刘x建已病故,对刘x建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有刘x建的妻子段x莲和刘长建的儿子刘x喜、刘x生及刘x建的继子女刘x银、刘x浩5人继承,及每人应享有该房屋产权的五分之一份额。因该房屋系不动产,且对刘x建遗留的该部分遗产无法进行分配,经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144000元,按规定划分后对第一套房屋段x莲应得到的一半份额为72000元(144000元÷2人)。刘x喜、刘x生、刘x银和段x莲、刘x浩5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为14400元(72000元÷5人)。段x莲共计应得到的份额为86400元(72000元+14400元),刘x喜、刘x生、刘x银和刘x浩四人每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各为14400元。对第二套房屋经评估该房屋评估价为405000元,按规定划分后段x莲应得到的一半份额为202500元(405000元÷2人)。刘x喜、刘x生、刘x银和段x莲、刘x浩5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为40500元(202500元÷5人)。段x莲共计应得到的份额为243000元(202500元+40500元),刘x喜、刘x生、刘x银和刘x浩四人每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各为40500元。因位于xx市xx路南段西侧教体局家属院东西楼东单元x楼东户的一套房屋现有段x莲居住,段x莲应将多得的遗产继承份额给付刘x喜、刘x生、刘x银和刘x浩,即段x莲应给付刘x喜、刘x生、刘x银和刘x浩遗产份额各14400元。位于xx市xx路东段南侧教体局东区家属院x号楼中门栋x楼东户一套房屋,一间车库现有李x浩居住,李x浩应将多得的遗产继承份额给付刘x喜、刘x生、刘x银和段x莲,即刘x浩应给付刘x喜、刘x生、刘x银遗产份额各40500元,给付段x莲243000元。本案鉴定费2500元由段x莲、刘x浩承担。因刘x建的三子刘x伟,已明确表示,对其父刘x建的遗产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又因刘x建与段x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刘x芳已年满十八周岁,其与继父刘x建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刘x芳不享有继承刘x建遗产的权利。刘x喜要求对其父刘x建生前因病在住院期间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当事人分担,因刘x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系复印件,非正规发票,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