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应符合自书遗嘱生效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丁系同居关系。被继承人李丁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李戊(于2013年6月9日死亡)与母亲孙某某(于1997年2月26日死亡)共育有四个子女,即被继承人李丁和三名被告李甲、李乙、李丙。1998年6月23日,被继承人李丁与宣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1999年10月6日协议离婚;2006年12月31日,被继承人李丁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11年6月8日协议离婚。
另查明,2013年10月28日,案外人xx地产xx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继承人李丁签订了《xx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乙方李丁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9,593.85元向甲方xx公司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74.53平方米的房屋。被继承人李丁已于2013年4月8日向xx公司付清了599,593.85元的购房款。2013年5月29日被继承人李丁按《进户通知》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产证代办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进户费用。被继承人李丁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了xx公司的《入住通知单》后办理了入住手续。《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坐落于xx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74.53平方米,权利人为:xx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
又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继承人李丁立下遗嘱一份,言明:“因我明天开刀,以防不测。特将我名下房产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一半产权赠予陆某某女士。”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陆某某提供的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经质证,虽李甲辩称遗嘱系陆某某逼迫被继承人书写的,但其未能提供能证明该遗嘱与陆某某生前意思表示不同,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的证据,故对李甲主张不予采信,对该份自书遗嘱的有效性予以认可。被继承人于2013年12月17日死亡,陆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故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系争房屋由被继承人全额出资购买,且已办理了入户手续,虽因被继承人死亡等原因而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继承人已是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处分权。故陆某某起诉要求判令获得系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甲、李乙、李丙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对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