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x3与毕x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分别为张×1、张×2。张x3于2008年9月2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毕x于2010年6月25日死亡。审理中,双方确认毕x、张x3之父母先于其去世。另查,xx市xx区x号楼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毕x,登记时间为2001年9月1日。根据当事人申请及xx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即确定的鉴定机构,我院委托xx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2014年7月,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房地产公开市场总价238.21万元,单价:38502元/平方米。张×1一直与张x3、毕x居住于上述房屋内。张×2于2009年左右开始居住于诉争房屋。毕x生前无遗嘱或遗赠。
张×1、张×2均称其对毕x所尽赡养义务较多,要求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张×1表示其为照顾毕x辞去工作,未婚配。为此张×1提供证人陈×(亲属)、左×(张×1同学)、王×(张×1同学)、刘×(亲属)、田×(社区医生)出庭作证,证实张×1与毕x共同生活,张×1为照顾毕x辞去工作,张×1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为此张×2提供证人邻×、孙×、杜×出庭作证,证实张×2对毕x经常探望照料,在经济上所尽义务很多。
现张×1起诉要求依法继承上述xx市xx区x号楼x号房屋,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在多分遗产份额的情况下向对方支付折价款。张×2亦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多分遗产。同时张×2表示另有遗产一处,为xx市xx区xx街xx小区x号楼x门x室,暂时登记于张×1名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信、死亡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xx市xx区(x号楼x号房屋所有权人虽登记为毕x,但系毕x与张x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张x3、毕x去世后,该财产应作为其二人遗产予以分割。毕x、张x3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张×1、张×2作为其二人子女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张×1与张×2均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欲证实各自对毕x、张x3所尽赡养义务较多,但根据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所×,张×1确与毕x、张x3共同生活,更便于对其进行生活照料,张×2虽未与毕x、张x3共同生活,但亦经常探望照料二人,并在经济方面给予赡养,因此应视为双方在自己赡养能力范围内均尽到义务,无法确认所尽义务明显较对方更多,因此对诉争房遗产应平均分割。目前双方均居住诉争房屋,并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向对方支付折价款,但均未向本院提交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证据,即支付能力相当,但考虑到张×1自始与毕x、张x3即在诉争房屋居住至今,因此该房屋判归张×1,由张×1向张×2支付折价款为宜,房屋价值本院将参照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论予以确定。就张×2所×另有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街畅柳园小区南华里x号楼x门x室房屋应作为遗产分割一节,目前无证据显示该房屋属毕x、张x3所有,因此对张×2要求该将此房屋纳入遗产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