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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丙、张某戊系被继承人陈某己与张x政的儿女,张x政早年死亡。1974年,陈某己与谢某乙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谢某丁。1996年,陈某己与谢某乙共同购买了xxxxxxxxxx单元公有住房。2004年6月4日陈某己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甲与谢某乙等因继承问题协商未果。经查,陈某己父母早已去世。

【刘颖新律师评议】

xxxxxxxxxx单元系陈某己与被告谢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陈某己拥有该房产一半的份额。陈某己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陈某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张某甲和谢某乙、张某丙、谢某丁、张某戊,按等分原则,张某甲应继承陈某己遗产的五分之一,即拥有xxxxxxxxxx单元房产十分之一的份额。张某甲关于房产继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某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己和谢某乙有共同存款,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