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罗某(女,xx年xx月x日出生,)于xx年3月23日死亡。被继承人罗某与其丈夫李某于xx年7月离婚,此后未再婚。李某于xx年8月20日死亡。被继承人罗某与李某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廖x云,廖x义、廖x兴。坐落于xx市xx区某栋房屋(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系1997年拆迁安置所得,xx年xx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被继承人罗某名下。被继承人罗某于xx年x月xx日在xx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壹份(xx)xx字第xx号,遗嘱内容为:一、在我去世后,属于我所有的xx市xx区某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全部由女儿廖x云一人继承;二、在我去世后,属我所有的xx市xx路xx区某号的房地产权全部由儿子廖x义、廖x兴两人共同继承,两人各占50%的产权份额。三、廖x云、廖祖义、廖祖兴继承所得的上述房地产权全部属其个人所有,其配偶不享有产权。
另查明,被继承人罗某之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以上事实,有公证遗嘱、死亡医学证明书、婚姻证明、社区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罗某与配偶李某早于x年x月离婚,而xx市房产管理局在此之后于xx年x月xx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xx市xx区某栋房屋系xx年xx月采取安置所得,登记在被继承人罗某一人名下。因此,罗某生前有权自行处置其个人财产,其于xx年x月xx日所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依法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廖x云有权依此遗嘱获得xx市xx区某栋房屋的产权。另外,罗某生前含辛茹苦,养育了廖x云及廖x义、廖x兴共三名子女,作为子女而言,即使付出再多也无法报答母亲十分之一的恩情;那么,在母亲死后,尊重并执行母亲遗愿,团结守助、和平友好的解决遗产纠纷,是子女唯一可以告慰母亲在天之灵的孝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