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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置换该房屋应按照原平米进行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陈x雷共同拥有房产一处,面积为56.21平方米,座落在xxxx大街16栋301号。李某某与陈x雷生育一男一女。即陈某某和陈某某。陈x雷于2009年3月31日去世。2014年3月21日,xx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与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书均签字。即用李某某与其丈夫陈x雷共同拥有房产一处,面积为56.21平方米,座落在xxxx大街16栋301号,置换xxxx家园3号楼1单元20层面积为96平方米住宅楼一套,被征收人应支付给征收部门差价款,人民币1643元。该款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结清。另外征收人应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面积,搬家奖励,房补,搬家费,安置费合计10034,08元。现李某某要求人民法院以56,21平方米的楼房面积,依法判决继承分割陈x雷遗产(房产)继承份额,被告承担诉讼费。现在已将被拆迁楼房钥匙交付征收人,被拆迁楼房未拆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李某某与丈夫陈x雷共同拥有房产,座落在凌源市大街16栋301号,面积为56.21平方米,楼房一套。有房屋所有权证为证,双方认可。该楼房在李某某丈夫陈x雷去世后,虽李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置换96平方米住宅楼一套。但该楼房未被建成,李某某、陈某某坚持按原56.21平方米住宅楼的平数,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首先,李某某身为丈夫陈x雷的妻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的财产权利。其余二分之一应认定为陈x雷的遗产。被继承人陈x雷所遗留遗产二分之一,陈某某、陈某某应被继承人陈x雷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