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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争议房产办理在其名下,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x波出生于1977年9月13日,与张x允于2006年4月24日结婚,生育一女即齐某甲,被继承人在婚前与陈x莉同居,并于2002年8月12日生育一女即齐某乙,2013年7月5日齐x波因公去世。齐x峰、王x芹系被继承人父母。位于xx北路xxxx机械厂x号楼x单元x号房产,系齐x峰、王x芹于1989年2月14日花5000元购买李x进的房产,被继承人齐x波在齐x峰、王x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8日将房产办理在其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房产系齐x峰、王x芹于1989年出资5000元购买李x进的,并实际居住至今,当时被继承人齐x波还未满12岁。2011年8月8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齐x波以买卖为由,擅自将争议房产办理在其名下,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在被继承人与张x允婚姻关系之前,故该房产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也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对要求依法分割继承争议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