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登记引发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于2000年11月7日去世。杨某于2002年6月20日去世。刘某2于2003年8月5日去世。刘某2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刘月某。××号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
2002年1月30日,杨某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杨某系刘某之妻,夫刘某于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刘某3继承。落款处杨某按手印并加盖名章。关于该声明,五被告不予认可,并称杨某从未说过上述内容,且杨某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并不认识字,杨某的名章也被刘某3拿走。
2002年1月30日,刘某2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刘某2系刘某之子,父刘某于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刘某3继承。落款处刘某2按手印并签名。徐某、刘月某认可该声明系刘某2所签,但主张其当时签字是为了让刘某3好好照顾母亲,迫于无奈才签字的。
2002年1月30日,刘某1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刘某1系父刘某、母杨某之长女,父刘某于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刘某3继承。落款处刘某1按手印并签名。
2002年1月30日,刘某1、刘某2、刘某5、刘某4、杨某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刘某1、刘某2、刘某4、刘某5、杨某已声明放弃刘某之遗产继承权,由刘某之次子刘某3继承。特委托刘某3全权办理继承手续。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涉案房屋系刘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关于刘某的遗产份额,根据2002年1月30日,刘某1、刘某2、刘某4、刘某5、杨某出具的委托书,可以看出刘某1、刘某2、刘某4、刘某5、杨某已经放弃了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的遗产份额,并同意由刘某3继承。故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的遗产份额由刘某3继承。
关于杨某的遗产份额。根据刘某2、刘某1、刘某4出具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看出刘某2、刘某1、刘某4均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并同意由刘某3继承。虽徐某、刘月某、刘某4主张其系受胁迫签订上述声明,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刘某5与刘某3签订的《关于母亲杨某赡养及房产继承的协议》约定,刘某5同意将涉案房屋由刘某3继承,且刘某5未提交证明证明其负担了杨某在世期间的经济费用,刘某5虽主张其受胁迫签订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刘某2、刘某1、刘某4、刘某5均放弃了涉案房屋中属于杨某的遗产份额,同意由刘某3继承。现刘某3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并要求五被告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在关于刘某、杨某遗产的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前,各继承人均有权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现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刘某3继承,对被告要求分割租金收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