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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继承的房屋由被继承人按份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民、王为2民、王1荣、王2荣及王3民系兄弟姐妹。母亲秦x英于2001年1月2日去世。其父亲王x西后与李x群再婚。王x西于2009年3月28日去世。王x西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与前妻秦x英共有的位于xx庄xx区xx东路xx号xx室、xx庄市xx区xx东路x号xx室两套房屋及xx县xx度假村xx栋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继承。2009年6月3日,李x群及当事人五人在xx市xx公证处对xx市xx区xx东路xx号xx室、xx市xx区xx东路x号xx室两套房屋所有权办理公证;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在王x荣、王1民、王2民、王3民、王1荣五人名下,按份共有各占20%份额。2009年6月4日,李x群及当事人五人在xx县公证处将xx县xx度假村xx栋房屋办理公证,并登记在王1民、王2民、王3民、王1荣、王2荣名下,由其五人平分。

委托x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三套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xxx市xx区xx东路xx号xx室房屋价值39.98万元,xx市裕xx区xx东路xx号xx室房屋价值98.44万元,xx县xx度假村xx9栋房屋价值19.36万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房屋为五人按份共有,五人各占房屋的20%,有公证书及房屋产权证书证实,予以确认。要求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房屋价值及原被告所占有的份额,三套争议房产归四原告所有,四原告给付王3民所占房屋份额的折价款即,(39.98万元+98.44万元+19.36万元)÷5=31.556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