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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间因房产继承产生的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安某某系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之母。

2012年4月1日,安某某、江某1、江某2、江某3、江某4、江某5、江某6签订《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记载:“(一)母亲安某某所分得房房产次子江某6继承。其他子女无争议。(二)母亲安某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次子江某6全面赡养,包括以后母亲的饮食起居,生活费、生病所需的医疗费,以及百年后所发生的丧葬费等,均由江某6负责承担。(三)由于老房面积与新分得楼房面积不对等,楼房面积多于老房面积,所产生的补偿款由江某6负责补交。(四)母亲历年来的存款,属个人私有,由母亲自由支配。(五)如以后大队对老房的土地补偿金和二位老人的股金,由六个子女平均继承。”协议签订后,江某6搬入101号房屋与安某某共同居住。

随后,安某某作为被拆迁户,与北京市××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册人口3人,分别是安某某、江某5、李某某。拆迁安置三套房,安某某、江某5、李某某协商其中两居室房屋归安某某所有。2022年4月25日,安某某搬至江某4家中,由江某4照顾其生活起居。法院2022年出具民事判决书,认定《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老人赡养与房产继承协议》既有关于安某某赡养事宜的约定,又有关于安某某百年之后遗产的处分事宜,无论是安某某的赡养事宜还是遗产的处分事宜,均应充分尊重安某某的个人意愿。现安某某亦要求解除上述协议,法院应予解除。需说明的是,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更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本分,江某6认为其履行了上述协议,故原告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意见。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