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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对父母的房屋继承怎么进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原、被告系二人之子女。2014年间,王某某去世;2019年间,李某某去世。2019年11月11日,此案中原、被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各方于2019年11月6日在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书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遗有××房产一套,房产由继承人王某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王某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王某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王某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经北京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其后,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分别办理了每人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产权证书,并就涉案房屋的分割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另查,2003年2月,被告王某某就开始住在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王某某继续居住在涉案房屋至2022年3月。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于2022年3月22日收回了涉案房屋,因此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被告王某某表示,自己于2022年3月9日就已经腾房了。对于涉案房屋的每月租金的市场价格,原告申请评估鉴定。庭审中,三被告表示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是每月8000元,但不同意给付房屋使用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被告王某某在父母在世时的2003年,即开始居住在涉案房屋。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各当事人按份继承了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形成了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王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之一,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庭审中,被告王某某表示自己并没有不让原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虽然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但是原告并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阻碍原告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涉案房屋四分之一份额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王某某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的供暖费4474.2元一节,王某某同意支付,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