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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即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郭某2003年1月24日死亡,林某2016年6月15日死亡。案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20号楼4层5-401号(以下简称401号房屋),原登记于林某名下,现由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按份共有,每人占有20%的份额。

2017年1月26日,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签订《房产继承协商意见》,约定对于经五个子女共同协商同意平均分配继承份额。2017年4月14日,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因继承父母郭某林某遗产向北京市首佳公证处申请公证。北京市首佳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中载明:被继承人郭某林某遗留房产401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未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房产归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共同继承。2017年5月11日,401号房屋登记为上述五人按份共有。

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2017年5月21日曾协商一起将401号房屋出售,后因林某5不同意而未成功售出。现原、被告几个人也都年龄较大,不想就该房屋问题再留到下一辈人去解决,该房屋应予分割。林某5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林某4林某2认可父亲说过给其60%份额,她俩都愿意将自己应得的份额让出一部分给林某5,但是自己确实拿不出来120万或更多。林某5另提交购房发票证明自己出钱购买的案涉房屋。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称买房时是林某5垫付,后来父母把钱给他了。    

法院在审理中,双方确认将401号房屋作价200万予以分割。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表示林某5要房的话,之前同意给她们每人30万,因为林某5老拖着不解决,现在需要给她们每人折价款40万。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401号房产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过不得分割,现四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林某5一人以在京无其他住房,无法解决户口落户为由不同意分割,于法无据,本院对案涉房屋应予以分割。该房屋不具有实物分割的条件,林某5因无法支付折价款亦同意房屋归四原告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四原告对林某5的份额平均分配。案涉房屋本为父母之遗产,作为子女应怀感恩之心,兄弟姐妹之间应珍视血浓于水之亲情,且双方的父亲生前亦有多分林某5的意愿,考虑到林某5在京无住房且其女儿和外孙均在该处房屋落户居住的情况,法院对于林某5应酌情考虑多分。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