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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的遗产分割如何进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宁某1与弥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宁某宁某1于2004610日去世。宁某1之父为宁某2、之母为杨某8,杨某8于1976年3月28日去世,宁某2于2015年10月11日去世。宁某2与杨某8共生育子女七人,分别是长女杨某3、次女杨某9、三女杨某4、四女杨某5、长子宁某1、次子杨某7、五女杨某6。杨某9于2017年9月10日去世,杨某9与肖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肖某,肖某1于2014年5月2日去世。杨某7于2018年3月去世,杨某7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杨某1、一女杨某2。杨某8去世后,宁某2与刘某于1990年再婚,再婚时刘某有一女徐某,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刘某于2022年12月21日去世。另经核实,宁某2之父母均先于宁某2去世,刘某之父母均先于刘某去世。 1999年,宁某1与弥某购买了位于房山区房山西大街甲×号楼(以下简称102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房私字第×××,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宁某1,建筑面积为71.89平方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如果遗产涉及其他人利益的,应先行析产再继承分割。本案中,案涉102号房屋为宁某1与弥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宁某1去世后发生继承的事实,故析出一半房产为弥某所有,另一半房产为被继承人宁某1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宁某2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宁某2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杨某9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9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杨某7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7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刘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刘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宁某、王某、杨某1、杨某2、杨某3、肖某、杨某4、杨某5、杨某6、徐某均将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弥某,院予以确认。杨某3、肖某、杨某4、杨某5、杨某6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法院对本案公正审理。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